买保险能避债吗
买保险能够避税避债,但具体情况仍有细节需要明了。并不是全部情况都能够够避税避债的。\x0d\以下情况下避不了债:\x0d\\x0d\1、未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原身故受益人死亡后,未及时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x0d\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x0d\2、指定妻子为第一顺位受益人,未指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或者指定其两个儿子为第二顺序受益人,这种错误极为常见。\x0d\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x0d\3、恶意避债而购买的保险,可能是要强制退保而还债的。\x0d\4、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理赔金,算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不能避被保险人的债。\x0d\假设夫妻二人,丈夫的身故理赔金100万指定给妻子,丈夫还有100万的债务,一般算是夫妻***同债务,妻子要负责还债的。这份保险,不是用来避债,而是用来偿债。\x0d\保险身故理赔金如果是指定给儿子,可以避老爸的债务,但是如果儿子欠债,这笔钱要去还儿子的债务。\x0d\假设是企业主,企业在银行贷款时,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主身故,妻子有无限连带责任,保险理赔金到了妻子名下后,妻子是要拿这个钱还债的。\x0d\使用人寿保险来保全家庭资产时,除了要合适地安排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所属司法管辖区之外,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必须遵循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孙子女或非家族企业股东且与企业没有财务瓜葛的成年子女及孙子女等。以免出现“躲过了初一,躲不过十五”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