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
在《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中,苏力老师回答了当下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掘和利用本土资源的重要性,苏力老师在文中试图论证这样一个结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苏力老师在当下沸沸扬扬的“变法”声中提出要注重中国本土资源和传统,所谓变法,是指借助国家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苏力老师认为这一模式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是因为这一模式过于强调上层建筑(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第二这是因为各国的法治经验也充分证明了这一模式并不总是成功的。(对此,苏力老师通过法国大革命和英国的光荣革命进行论证,并且在文中提到,尽管日本被视为法律移植的成功典范,但是“日本的法律的社会运作根植于其本土”)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全面理解法律的功能”中,苏力老师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我们能不能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运用本土资源。从社会学的角度上来看,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预期,法律“求稳”之功能更甚于“变革”之功效。法律的制定应当尽量符合人们的预期,因为这样法律才能更好发挥作用。当然人们的预期可以通过成文法的方式来帮助形成,当然更普遍的方式是人们在广泛的实践中对彼此的行为产生预期,这种预期通过习惯和惯例展示出来。好的法律往往不是在人们的预期之外塑造新的预期,而是对人们固有预期的固定。注重本土资源本质上就是挖掘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和惯例,并将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难点”中,苏力老师指出,中国和西方市场经济的建立方式不同,与西方自下而上的变革不同,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变革。西方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与之对应的法律制度是在总结其实践中的经验,习惯,惯例的基础上形成的,作为制度的法律与作为制度的习惯差距并不大。而中国并为形成这样的习惯或惯例,“可以说当代中国绝大多数人都是在几乎完全没有规矩的条件下,一下子进入或被抛入市场。”因而试图通过法律移植在我国建立起西方的法治经济容易水土不服,需要借助本土资源。
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形成新的习惯和传统”苏力老师提出寻找本土资源要注重本国传统,可以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寻找。
另外,之所以要借助本土资源是因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和有限理性,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板,法律扎根于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之中。法律的重要功能在于为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不同的民族受不同的文化和传统浸染会在实践中形成不同的预期,因而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并不当然的适用于我国。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注重本土资源也是发展我国法治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