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宗多少页

不超过200页。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文书,是指人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书材料。

第三条 人发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1.本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案件;

2.提级执行、受指定执行的案件;

3.受托执行的案件;

4.执行监督、请示、协调的案件;

5.申请复议的案件;

6.其他执行案件。  

第四条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照案件类型分类编号。

执行案件必须一案一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司法文书以及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应继续使用原案号。  

第五条 执行文书材料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和部门领导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第二章 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执行案件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第七条 执行文书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第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附卷。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挂号函件收据、附有邮局改退批条的退回邮件信封应当附卷。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的原件和附件、刊登公告的报纸版面或张贴公告的照片应当附卷。  

第九条 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附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复印件等。

第十条 人卷的执行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各附三份归档,装入卷底袋内备用。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十一条 入卷的执行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复印件,但要注明没有原件的原因。执行人员依职权通过摘录、复制方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应注明在、日期,并由经手人或经办人签名,同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1般诉讼卷宗1册不超过200页,最好把法律文书集中到1个卷宗,然后其他证据依照证据种类装订,要求诉讼档案的立卷必须分正副卷,原因在于在对外提供档案利用时,正卷可以利用,而副卷因为是法院内部卷,不对外开放。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些诉讼档案整个卷宗只有几页纸,一些案件无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不需要分正副卷。对此,《规范》第六条规定“诉讼文书按照保密、方便的原则分立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对外公开材料的,可以不立副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