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鹏:粗识《权力责任与权利义务 ——教育行政执法指要》有感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 方略 ,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 法治建设和法治思维已纳入顶层设计,也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当前,随着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依法治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给教育领域带来新困惑新挑战。在当前社会大环境下,如何提升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则成为教育领域教育系统亟待考虑解决的问题。鉴于工作岗位需要和“功利心”驱使,粗略翻阅学习了法律出版社的《权力责任与权利义务——教育行政执法指要》,谈点工作方面的感性认识。

? 2014年,教育部在全国范围确定了8家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分别为上海市、青岛市、太原市、徐州市泉山区、金华市义乌市、深圳市福田区、南宁市和毕节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先后在青岛、南宁、上海和义务四个城市召开4次协调会,分析问题,***谋发展。这本书就是太原市教育局作为8个试点单位之一,依托高校法律专家开展的“教育行政执法风险防范”课题的研究成果,也是全国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集中成果展示,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教育行政执法、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有较好的指导意义与现实意义。

? 一、该书大致架构和特点

? 该书***分两篇。第一篇主要是太原市教育局对照执法事项清单和行政权力清单,对内设执法职能处室职权的分解。第二篇主要是以问答的形式对有关问题的解读。此外,该书还对“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教育行政执法依据、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教育行政执法风险”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和阐释。

? 这本书有几个可取之处。一是从研究的目标来看,是依托于太原市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基础上的对局机关各执法职能处室执法职权的分解明确,以达到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增强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目的。二是从研究思路来看,全面梳理了国家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部门规章作为太原市教育局的行政执法依据;析解了太原市教育局的行政职权;依太原市教育局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作出的行为特别是行为的类别,归类委托单位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并列明其依据;将太原市教育局的教育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为委托单位各职能处室的职权;对研究中发现的潜在风险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环节,进行风险提示。三是从研究方法来看,分别采用个案研究法(以太原市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为个案)、文献资料法、法条解析法、实证研究法,研究方法富有成效。

? 二、当前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读这本书完全是为了“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诚然,太原市教育局作为全国试点单位,已经先行一步,总结了经验,给我们树立了方向和标杆。但是磨刀不误砍柴工,依据形势需要,对照职责所在,我们也理应逐步强化全市教育系统教育依法行政工作。恰巧近期,省教育厅也在对各市开展教育行政执法调研。以次为契机,为进一步摸底底数,强化工作,我们在全市范围也同步开展了调研。从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我市在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梳理执法依据、严格执法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在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方面,依据有关条款规定,市教育局通过开展督查检查,对发现违法行为的5个当事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活动,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尝试。

? 三、几点思考

?从调研结果和客观现实来看,我市教育行政执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执法力量不足。教育行政部门普遍没有专门设立执法机构和专职执法队伍,缺乏相应的执法力量;目前烟台市县两级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计仅有77人,部分县市区甚至没有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二是执法经验不够。长期以来,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案例不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教育领域的执政执法案件日渐增多。但因执法经验不足,且缺少相应的执法设备,有时在面对执法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下,执法难度较大,导致执法效果不理想。三是协作执法机制有待健全。工作中,还未实际建立与公安、工商等多个部门协作执法机制,部分存在行业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职责边界不清晰等问题。

? 对于上述问题和困难,对照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今后一个时期工作中,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加强。一是强化队伍建设。依托局法律顾问团队,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扫除业务知识盲区,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建立一般性认知。同时,增强法治意识,提升其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和行为,建立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二是探索建立协作执法机制。协调成立由教育、公安、工商等多个部门***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或协作执法机制,探索开展市与县市区或跨县市区的联合协作执法。三是开展教育执法改革研究。适时开展或参与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模式课题研究,整理典型案例和理论依据。参照太原市教育局做法,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形成成果报告或工作手册以便指导实践。

?同时,适时对省级层面提出工作建议。一是建议出台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内设机构设立和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理顺教育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二是建议省级层面强化业务指导,尽可能多组织各地市有关人员开展外出学习交流活动或业务知识培训,丰富知识储备,汲取实践经验,以便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