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几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
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