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散装汽油未实名登记处罚依据
依法给予该加油站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当场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20000元、对责任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购买散装汽油未实名登记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天。
一、为什么私卖汽油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一)根据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27条的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且,只有企业而非个人才可以从事成品油零售。该办法所说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可见,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危险化学品名录,“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柴油未在该名录中出现。
(三)刑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之一。我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实行限制经营。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有资格经营。非法经营罪所指的“限制买卖物品”强调的是经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为非许可不得经营的物品,否则,就不属于该条所指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汽油既属于成品油,又属于危险化学品。汽油不仅被部门规章,还被行政法规规定为非经许可不得经营。在没有任何安全设备或措施的条件下私卖汽油的行为,极易因储存不善引发爆炸等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私存汽油造成的危害
最简单的算法是一吨汽油(普通)燃烧后能够释放热能约6GJ(/ton),如果真能爆炸的话,假设反应瞬间发生,就算1秒,那么爆炸功率相当于46Gw,一个普通的家用轿车输出功率约50kw,这个数相当于约1000000辆车同时撞墙的效果。
三、运输、销售散装汽油的危害:不安全。
四、对运输、销售散装汽油处罚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需要购买散装汽油时怎么办?
(一)如果是个人因生产、生活等需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应提供由所在社区(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散装汽油购买证明,然后就近到加油站购买。
(二)如果是单位因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需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散装汽油购买证明,然后就近到加油站购买。
(三)如果是机动车辆因途中燃油耗尽需临时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需提供身份证、行驶证原件,经查验登记并经加油站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加油站工作人员负责送油、加油。
(四)关于加装散装汽油的管理规定
购买散装汽油,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必须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经实名登记后方能购买;若加油站遇到前来购买散装汽油而未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疑人员,要拒绝销售并及时拨打110或直接报告当地派出所。
严禁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汽油,严禁加油站给无牌照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等车辆加油。严禁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
同时,严禁向塑料容器、非法上路车辆(无牌无证摩托车)、短时间内反复加油、暴力威胁等情况的车主加油。若遇特殊情况,请及时报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 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 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