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意见一般写同意可以吗
监理意见,应立场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或直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能写基本同意这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用语可以填情况属实或同意;审核意见一般经审查,符合条件即该单位或公司资质文件、人员证件齐全有效符合要求。
审核意见包括:
1、中心思想是客观
既然要审核,意味着你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这就要求你用客观的眼光去评价一个事物,不要带入个人主观色彩,它的好与坏,不仅要看到眼前,更要看到文莱,要客观的给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核心要求是公正
对于你审核的每一个人或者没一件事情都有它相对应的意义和价值,不以自己的喜好或者价值观去判断某个人或者某件事,把它们放在同一起跑线去对比。好就是好,差就是差,客观公正的做出自己的判断。
3、评点一些关键点
作为审核者,你要看到你审核的东西的关键点,对其做出一定的评点,比如它可以解决什么问题,它有哪些创新的点,它未来的发展点在哪里等等,你要捡重点的讲讲。
4、评出优缺点
审核意见中要有你对这个审核事物的看法,对于它优缺点的判断,比如它能相比于其他方案的有点,而美中不足的点是哪些,你可以选着其中的一条或者几条,简单的写写。
5、给出最后的结果
作为审批者你在审批意见的最后是需要给出你的结论或者结果,即总结性的话语,包括对所审核事物的看法,判断等等,你的关键点和你的结论都应该出现在你的审批意见当中。
6、提出建议和意见
作为审核专家,你要给相关的方案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别人也能从这些意见和建议中看出来这个方案到底有哪些欠缺的地方,以及在审核者眼中哪些因素会比较关键等等的信息。
7、明确立场同意或者不同意
作为审核意见,最后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立场,比如对于此方案持肯定的态度,那么就在最后写同意此方案,反之则不同意此方案等,要有明确的立场。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二、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三)明确审核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四)确定审核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五)规范审核程序。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明确审核职责。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强化审核责任。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