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关键条款解读视频
办案过程中,调取监控视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过程。公民一般不得随意查看监控资料,只能通过特定程序由公安机关代为行使。如果有严重事件,查看某一时间段的监控录像资料,必须是先报案后经派出所各项审核后可以协商查看。目前社会上存在的监控设备大致有普通街头上的监控设备,小区内的监控探头和高架上的牌照识别器,其采集单位分别为交管部门,辖区派出所及小区物业单位,目的是为了维护公***秩序,方便案件调查,是为了行使公权力,因维护公***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调取,复制公***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调取,复制图像信息登记表,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公***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预留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公***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城乡规划。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