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一般特征包括什么性
法律的一般特征如下:
1、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2、概括性,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3、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4、严谨性,即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法律的作用如下:
1、明示作用,即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2、矫正作用,即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
3、预防作用,即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4、最终作用,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