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过继别人的孩子吗

法律分析

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立嗣,又叫过继,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收养。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养人必须没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养关系中,无论是否同族、无论男女,都可以被收养。再次,男子被立嗣后,在法律上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而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了。嗣子与新的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如果形成,那么嗣子相当于养子,其和父母的抚育、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与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一样。相关法律颁布实施之后,构成事实收养的立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过继三方一致同意;收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二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以父母子女相称,并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