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法律行为有哪些

法律主观:

法律行为有以下六种:,1.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可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2.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可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4.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可分为:意思表示行为为和非表示行为。,5.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6.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1.社会意义: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2.法律性: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3.意志性:由人实施并由人的意志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认同和选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