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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责任编辑:报关员考试培训中心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禁止输入地中海实蝇发生国家或地区生产的水果。来自疫区以外的第一次对中国输出的水果品种,必须经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须与输出国家签订检疫议定书后,方可进口。

第五条 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第八条 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程序是:

(一)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供展览用的进境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等使用、销售的进境水果,必须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二)经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九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单证。

第十一条 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在港澳地区采购的水果,如确实无法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的,凭国家检验检疫局确认的有关港澳农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上述有关单证报检。边境小额贸易进境水果,因贸易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应事先征得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 进境水果的检疫依据包括:

(一)中国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协议;

(三)国家检验检疫局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协议(含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

(五)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三条 水果进境时,必须符合以下检疫条件:

(一)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

(二)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不带有枝、叶和土壤;

(三)以原包装进口,有明确的产地标记;

(四)符合双边协议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根据载货的情况进行检查,按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抽查和取样,并按实际检查的品种和数(重)量分别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 室内检疫应根据水果的产地、品种、可能携带病虫害的情况和有关程序或标准进行检疫。检疫结束后,应填写《实验室检疫报告单》。

第十五条 进境水果经检疫后,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准予进境。

(二)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必须作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重大疫情的,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第十七条 供展览用的疫区水果,必须事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赠送、销售或调离。遗弃的水果,要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供港澳直通车、船上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旅客携带进境时,凭上述包装验放,检疫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供关前免税商店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方能销售,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列车、飞机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交通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将配餐用的水果带离交通工具;配餐使用后的果皮果核等废弃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发现有禁止进境水果的,必须封存或者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批准过境或转口的水果实施检疫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疫情监测器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1988年9月12日发布的《进口水果检疫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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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VpJe#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和国进/5_ex(

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Q

定,制定本办法。+w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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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MwX

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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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O: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6gX`m0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I+

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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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Q"

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v#FCz3

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4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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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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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注册登记)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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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5-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T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KX^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HM]LS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70j|

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W

(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2O+R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Q

还须符合其规定。7d8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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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_X<

(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X{4<br> (二)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0veH<br>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N~!A<br> (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yL>5G<br> (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y|D<br>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7<br> (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v<br>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UTO1<br>细记录;-x<br>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x%:?<br>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U<br> (七)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W%<br>供货关系;y>O#^8<br> (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br>还须符合其规定。[_F`<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nSf=<br>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br>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Tww:<br> (一)《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ie2G<br> (二)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LHr<br>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3<br> (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rt5Ci<br> (四)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Z$vW<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Di<br>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a<br>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ZP<br> (一)《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qpz!WM<br>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zC9{m<br> (三)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5CJ-@G<br> (四)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O<br>复印件;`U;ZiD<br> (五)包装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G<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f{<br>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2uo?<br>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的材料不5G1ldC<br>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2}&^B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f

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提交的,

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jnCM<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7<br>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H<br>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v/90"<br>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3f<br>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Ep<br>,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iR?<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IP^H<br>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e gjLk<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8<br> 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果g<br>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9ZWD<br> 第十二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CzEBYx<br>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MuxS<br> (一)果园种植面积扩大;Wa"<br> (二)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br> (三)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ZOMNX<br> (四)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0jd<br> (五)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V<br> (六)其他较大变更情况。CZN9<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M(Pn<br>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d!\<br>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7/<br> (一)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u%+'q<br> (二)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l<br> (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w?d<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7CU<br> 第十四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vBUJ:!<br>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s#<br>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集中组织推荐,获得输入国家或地区]@,<br>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后,方可向有关国家输出水果。:L5X)a<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TaT<br>第三章 监督管理|.\E0&<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R>9VGR<br>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有害生物监测Lu4WMA<br>、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监督管理。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u(7?

理的重要依据。s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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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JD

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

装厂应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安全合理使用农用化学品,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A:8s0#

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U.

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输入国家$

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水果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lNGX|

装厂名称或者代码等相关信息。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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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t

(一)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K

(二)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wfF;

(三)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YYTp%#

(四)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w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mgZo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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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x

(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0|]9IR

况;?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Gxu,Y]

(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Fpoxej

(三)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j{

(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0

(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G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限9Z?$

期整改,并暂停受理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b{Q<br> (一)不按规定使用农用化学品的;3b<br> (二)周围有环境污染源的;2_P<br> (三)包装厂的水果来源不明;htB<br> (四)包装厂内来源不同的水果混放,没有隔离防疫措施,难以区分;~S1<br> (五)未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或者加施标识的;<<br> (六)包装厂检疫处理设施出现较大技术问题的;h2<br> (七)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国外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C<br> (八)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G<br>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v<br>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x$nc0c<br>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l+{\u/<br>其注册登记资格:+a$B+^<br> (一)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_.<br> (二)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j%.`P}

(三)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四)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qv'A:

第二十二条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建立稳定的供货与协作关系。包装厂应当要C?~rb

求果园加强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提供优质安全的水果货源。y^

注册登记果园对运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以外的包装厂的出境水果,应当向LA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产地供货证明,注明水果名称、数量及果园名称或注册登记[

编号等信息。2ByBy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iK

第二十三条 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c]Sb

有关单证。e(R

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PuU8

;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水果产地供zBV+e5

货证明;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来源果园、包装厂名称、地8

址等信息。*"J\;K

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ZT3/

第二十四条 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和果园、包装厂的注p&MvJ

册登记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措施。J#H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7@/JO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GxQ@

等);hq:Y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要求;8b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1<W0X

(四)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_QO4k

(五)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z<F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d#oH

实验室检测:)oHJ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H

(二)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输入国或者地区的要求;*tpfQ~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症、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发现可疑疫情的9

,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相关样品和病虫体送实验室检疫鉴定。e:N2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及日常监督管理。SaZ'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出境货物通关单Qr:

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出境。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nI

不合格的,不准出境。hx/1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向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反馈有g|%c'

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不在本辖区的,实u M

施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所在地检验I

检疫机构。!8{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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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a9zp)k

(一)“果园”,是指没有被障碍物(如道路、沟渠和高速公路)隔离开的单一:v

水果的连续种植地。!d2h

(二)“包装厂”,是指水果采收后,进行挑选、分级、加工、包装、储藏等一pv

系列操作的固定场所,一般包括初选区、加工包装区、储藏库等。La=CO

(三)“冷冻水果”,是指加工后,在-18℃以下储存、运输的水果。}fI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1Ic

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和+j

国食品卫生法》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j/

-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QT

(一)来自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0%utwe

(二)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_a`

(三)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em

(四)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水果被调换的;yR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严重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4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48n

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q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6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j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