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费300元的收费依据

法律分析:

诉讼的成本由以下费用构成:

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律师费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财产类案件和非财产类案件区分按不同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1.非财产类案件案件受理费是指: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类案件案件受理费是指: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财产类案件)

(1) 1万元以下:50元;

(2) 1-10万元:标的额x

2.5%-200元;

(3) 10-20万元:标的额x2%+300元;

(4) 20-50万元:标的额x1.5%+1300元;

(5) 50-100万:标的额x1%+3800元;

(6) 100-200万元:标的额x0.9%+4800元;

(7) 200-500万元:标的额x0.8%+6800元;

(8) 500-1000万元:标的额x0.7%+11800元;

(9) 1000-2000万元:标的额x0.6%+21800元;

(10) 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x0.5%+41800元。

以10万元的财产类案件为例:根据现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收取的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300元。

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律师费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同等,标的额越高则收费越贵。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