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活动的需要,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 特区内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特区方),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特区内为发展经济和技术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律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 在特区注册经营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之间,特区企业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之间,以及特区企业与设在特区的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在特区内履行的经济协议。第三条 签订涉外经济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保护。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五条 合同必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方能生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于合同报批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第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主权和社会公***利益,以及采取欺诈、胁迫等身段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 从订立时起即无效。 但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合同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归省人民政府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同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归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第七条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合同中所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附件,以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函电、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或电传达成的贸易协议,如双方不要求签订确认书,该协议应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第八条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代理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权限行使代理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消失后的代理活动无效。但得到委托人追认的,则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书履行义务或由于代理活动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签约双方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证件供对方审查:
(一) 所在国或所在地政府登记注册的合法证件副本或影印件;
(二) 公司、企业经注册会计师核实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三) 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担保证书;
(四) 公司、企业对其签约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第十条ⅲ委托代理必须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
委托书或代理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代理事项、权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或代理的日期,并由委托人或主管机关签名、盖章。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长或提前终止合同期限的条件。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 定金或履约保证金。
(二) 财产抵押担保。
(三) 银行担保。
(四) 公司或企业担保。
(五) 其他担保。第十三条 担保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连带承担违约责任或按照合同规定代为履行。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或保证金的,合同履行后,定金或保证金应当返还,或者抵作应付款项。
给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或保证金。接受定金或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保证金。第十五条 合资经营合同是特区方与客商***同投资兴办企业、事业的书面协议,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或亏损,并承担有限责任。此类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合资各方的名称(姓名)、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和法定代
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 合资企业的名称、地址、宗旨、土地使用面积、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处理出资数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四) 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五) 原材料购买及产品销售方式;
(六) 合资企业的建设进度以及合资各方在筹备、建造、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责任;
(七) 合资经营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期满后的财产归属;
(八) 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 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及职责;
(十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用办法,人员组成及其职责、权限;
(十二) 利润或亏损的分配及有限责任;
(十三) 担保及违约责任;
(十四) 仲裁协议或其他解决纠纷的办法;
(十五) 签订的地点和日期;
(十六) 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