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释一方不配合鉴定

一、不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

1、导致诉讼拖延。一般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法院会对案件中止审理,视鉴定情况再恢复审理。

但是,如果重新鉴定中,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鉴定是无法进行的,由于鉴定结论迟迟无法确定,导致案件久拖未决,甚至会导致案件超审限、超期羁押。

2、影响案件审理。鉴定结论可以直接证明被害人或当事人的伤残等级;

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或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大小,赔偿金额等。鉴定结论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引发涉诉信访问题。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除了对案件本身有很大的影响外,还容易引发涉诉信访问题。

二、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1、一方要做司法鉴定,另外一方不同意的,视作鉴定结果对不同意的一方不利。依照对不同意方不利的结果判决。

2、被告不同意可以重审认定,法院可以给被告一次重新鉴定。

三、不同意司法鉴定处理方法

1、诉讼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鉴定申请。

2、在庭审中,可以通过对鉴定人员的质证,以确定该鉴定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从而达到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目的。

3、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的,需要向法院说明原鉴定意见错误的证据或理由,最后需要法院审查后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委托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