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别人贵重物品的行为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将民事主体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区分的依据为民事主体的年龄、精神状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不满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存在例外情形。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别人贵重物品的行为,应区分其赠与行为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若赠与行为系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则行为有效。相反,若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赠与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因此,赠与行为无效的,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人赠与的财产。
个人建议
建议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法律行为时,与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