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75条原文及解释

民法典275条原文及解释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是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与归属的规定。在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对于占用***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有。

这一条与第二百七十六条实际上是对于此前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调整,关于车位、车库归属的规定在先,而关于车库使用的规则在后。

法律对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归属采用了约定优先原则,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停车位的归属。但是不论是在《物权法》时代《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地下车位一直纷争不断,究其根源,地下车位的立法模糊、司法裁判尺度暧昧等因素均是纷争不止的症结所在。

《民法典》第275条中的“当事人”,首先指的是业主与开发商。开发商和业主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地下车位进行处分在生活中极其常见。

当然,业主与开发商作为当事人“出售、附赠、出租”车位,仅限于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车位进行约定,随着小区房屋的出售,小区***有部分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有,对于占用业主***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开发商并无权利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