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应当什么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什么?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1]

现行的《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2]

中文名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

2015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

2015年10月1日

当前版本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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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修订情况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

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