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裁定书上诉状

 导语:起诉裁定书如果被驳回,可以选择上诉的方式进行诉讼。下面是我收集的驳回起诉裁定书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驳回起诉裁定书上诉状(一)

 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法院即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法院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信用社起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 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起诉裁定书上诉状(二)

 上诉人:汪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昆明市五华区,身份证号:530?,联系电话:15812137587

 代理人:蔡亚,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鄢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身份证号:511027,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书,并发回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一案,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2016)云0111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属于重复起诉。上诉人不服官渡区人民法院裁定,官渡区人民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后诉的被告是鄢某某,前诉的'被告为昆明?公司。虽然前诉上诉人起诉了昆明公司和鄢某某,但是法院判决的实际责任人是昆明公司。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前诉的诉讼标的是167075.6元。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包的昆明公司工作时受伤,经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昆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640元。上诉人与昆明公司以及被上诉人三方就判决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50000元,丙方的赔偿款分三次支付给甲方,第一次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第二次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剩余的16000元丙方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但是被上诉人到期后拒不支付,被上诉人迫于无奈依据《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并且后诉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后诉诉讼请求是以前诉判决为前提,依据《和解协议》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原告赔偿款5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前诉是以受伤为由要求昆明公司及鄢某某连带赔偿167075.6元,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昆明公司赔偿上诉人105640元。

 四、官渡区人民法院下了判决后,上诉人、被上诉人、昆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出现新情况,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虽然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提供劳务受害一案进行过判决,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昆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属于发生了新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综上,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也没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根据二百四十八条,出现新情况,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院撤销(2016)云0111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书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