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捎同事一段,若发生交通事故,免费“搭便车”出事谁负责?

上下班路上,开车捎同事一段儿、或搭了同事的便车是日常时有发生的事儿,亲朋好友出行互相搭乘也属正常。若在搭载的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搭便车的人还受了伤,那原本利他的小事儿很可能就演化成了纠纷。

案件回顾: 好心让人搭便车,却出了车祸

2016年11月17日下午17时许,黄黄(化名)搭乘范范(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海门市北京路路段左拐弯时,与对向直行的由罗罗(化名)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黄黄倒地受伤。黄黄随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交警部门认定:范范、罗罗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黄黄不承担事故责任。黄黄与范范系同事关系,二人均在军军(化名)个人承包的工地工作。事发当晚,黄黄因车辆维修,故在下班途中搭载范范所驾车辆一同从工地前往宿舍。

罗罗所驾驶的小型客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事故发生后,黄黄分别将范范、罗罗、保险公司及军军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黄黄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对黄黄的损失,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及被告罗罗负事故同等责任应承担的60%赔偿责任比例,直接赔偿给黄黄。

因罗罗应赔偿的损失均在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限额内,故罗欣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余40%损失由范范承担。判决后,范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再审:判决热心供乘人,减轻赔偿责任

该案中,范范在机动车道内不按规定载人,对案涉事故存在过错,黄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预见乘坐电瓶车可能发生的危险,仍然搭乘,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范范的责任。遂撤销原判,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黄黄部分损失,剩余损失由范范及黄黄按7:3比例分别承担。

律师解析:搭便车属于“好意同乘”

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是否减责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司机出于好意且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汽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司机需要承担与其事故责任相对的赔偿责任,但应适当减轻。

“好意同乘”助力社会新风尚:“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好意同乘”虽是《民法典》的全新规定,但其背后体现了当代的社会价值观。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让善意供乘人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让司法实践和人们的出行有了明确指导,也是倡导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