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隶属性。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隶属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处分”和“处罚”
1、教育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分在学校中一般是对教师和学生进行的。通常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例如,在《教育法》中第74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和学生的违法但不至于犯罪的行为进行的惩处,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等。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