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如何解释
关键点在“第三人对此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如果无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的物权是登记制,没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就还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就是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扩展资料
一、对无过错的第三人的规定。
1、首先,第三人必须是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前就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
2、其次,第三人必须是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前就已经实际占有该财产;
3、再次,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必须没有过错。完全符合这三点,人民法院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二、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1、交易价款未全部支付的;
2、未占有该财产的:
3、非善意占有该财产的:
4、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有过错的。
三、民事诉讼中冻结期限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