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下北京 婚姻家庭律师女方挥霍财产天天买奢侈品,如果起诉离婚能一审告的离吗?一般什么条件判离婚?
您好:
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第一种: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二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种: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种: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所以,据您所述内容,购买奢侈品不能成为法定应当判决离婚的理由,但是您可以在诉讼中提到这一点,毕竟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话,购买奢侈品而欠下的债务,您是要承担一半的;
这边提到一点:我国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其自由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结婚自由,另一方面离婚自由,但是鉴于婚姻稳定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第一次判决不离,需要等6个月之后,再次起诉,那时,一般就判决离婚了。
若有帮助,请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