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烈士罗富弟的相关资料

“开天辟地叹艰难,外敌重围内有奸。为保红族岿不倒,籁头岗夜剑光寒”(摘自2004年10月福安文艺《悼念(罗富弟烈士)》)。

“1940年,由于国民党顽固派背信弃义,继续镇压抗日民主力量,制造流血事件,中***闽东地方组织的领导人郭文焕、戴炳辉、罗富弟等相继牺牲,闽东抗日民主力量受到了重大损失”(摘自中***宁德市委党史研究室2004年10月《闽东革命史》)。

罗富弟(牺牲前为闽东特委书记)。罗其英(牺牲前为福安岭面区区委党委)兄弟俩被评为革命烈士后,发证机关福安市民政局至今不给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不给烈士遗属享受烈属待遇……。两烈士的唯一后裔被迫提出申诉。

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罗祚源(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嗣子、继子),男,1956年7月生,汉族,下岗职工,家住福建福安市松罗乡满洋村。

被申诉人:福安市民政局。

事由:我的继父罗富弟、罗其英被评为革命烈士后,福安市民政局至今不给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不给烈士遗属享受烈属待遇一案,不服福安市民政局优抚科2006年1月16日对罗祚源的《答复》(附件1)提起行政申诉。

请求上级领导责成福安市民政局给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嗣子(继子)罗祚源颁发烈士证书,享受烈属待遇。

事实和理由:

一、我是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嗣子(继子),也是父辈兄弟三人的唯一后裔。

我家父辈兄弟三人,罗富弟1906年生,罗其英1908年生,罗成波1912年生。

继父罗富弟,参加革命后把自己和兄弟三的家产变卖后交给了革命组织。“罗富弟烈士,又名罗俊英,福安县松罗满洋村人,1930年加入中国***产党,历任中***周墩县委委员,县委书记,宁德中心县委委员,闽东特委书记等职,1940年11月11日在周宁梧柏洋牺牲,时年34岁”(摘自中***宁德市委党史研究室2004年1 O月《闽东革命史》)(附件2、3)。罗富弟牺牲后,因下无嗣子,在我出生时,生父罗成波即按家族惯例把我誓立为其嗣子,成为罗富弟的嗣子(继子)。

继父罗其英,1930年入伍,任福霞县游击队员,岭面区区委常委,1936年9月在松罗岭头牺牲,时年28岁,因下无嗣子,1986年建家谱时,生父罗成波把我誓立为其嗣子,成为罗其英的嗣子(继子)。

生父罗成波,1930年入伍,1934年任中国工农红军闽东独立师一纵队二支队支队长,跟随叶飞范式人等同志北上抗日,任六团一营六连连长兼指导员。生父在“皖南事变”战斗中身负重伤,组织安排其回闽东工作,1992年病逝,时年80岁。

“解放前,我村村名是牛路溪,由于村小人口少,年轻力壮的青年都投身了革命,直致(至)敌人到处搜捕革命同志,残杀村中的民众,致使我村群众到处避难,根本无法修谱,解放后历经文化大革命破除迷信,除旧立新,也未曾修谱,1 986年修谱是我村的客观事实存在,根据我村的风俗惯例,罗祚源出生后即为罗富弟的嗣子,是罗其英的后裔,也是罗富弟、罗其英、罗成波三人的唯一继承人。”(摘自福安市松罗乡满洋村支部、村委、老干部烈士直系,老党员、五老,村干及村民《关于罗富弟、罗其英、罗成波间的同胞兄弟及罗祚源同志继嗣的情况调查材料》(附件4))。

二、为报杀爷之仇,1983年发证时,时任松罗乡民政经办人钟成恭(原国民党民团团长阮仁妹的义孙)没有把罗富弟、罗其英两烈士的名单上报。 .

钟成恭的父亲是国民党民团团长阮仁妹的义子。在战争年代,罗富弟、英其英等领导人曾带领新四军攻打阮仁妹的民团(缴过枪枝24支)。直至阮仁妹被***产党抓捕枪决。83年在发革命烈士证时,阮仁妹的义孙钟成恭为报杀爷之仇,没有把罗成波是烈士罗富弟、罗其英的烈士家属名单上报,甚至在此后的烈士底册名单上,把我(罗祚源)是罗富弟的嗣子(继子)关系改成是罗富弟的孙子(例如:纪念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大会《服务指南》第6页中的《领导来宾名单》:“罗祚源,男,闽东特委书记罗富弟之孙”(附件5)显然是被民政局的经办人员恶意篡改的)。

1983年落实革命烈士遗属时,罗富弟烈士、罗其英烈士的亲兄弟罗成波还健在,理应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享受烈属待遇(早在1955年10月的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的《福安县溪柄区巫洋乡老区、烈士病故无音讯误杀人员家属情况调查表》和《革命烈士登记卡片》已确认罗成波(罗神波)为“亲属”“烈士家属”)。由于经办人钟成恭没有把罗成波是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家属名单上报,致使我继父罗富弟、罗其英虽然被评为革命烈士,但至今没有给烈士遗属发烈士证明书;民政部门至今没有给烈属罗成波发放《革命烈属证明书》。另外,由于民政工作人员恶意地把我是罗富弟的嗣子(继子)篡改为罗富弟的孙子,民政部门至今也没有承认我是罗富弟、罗其英的嗣子(继子),没有把罗富弟、罗其英的烈士证明书发给我。

三、福安市民政局优抚科2006年1月16日对罗祚源的《答复》是不成立的。

(一)无论是从民间“约定俗成”还是现代法律制度的规定,罗祚源都是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直系亲属(嗣子、继子)。

如前所述,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牺牲后,因下无嗣子,在我出生时,生父罗成波即按家族惯例把我誓立为罗富弟的嗣子(继子);1956年9月11日给罗富弟、罗其英烈士安葬时,以罗祚源的谱名“启 ”立碑,以后的清明扫墓(祭墓)都由两烈士的嗣子(继子)罗祚源负责(附件6),认定罗祚源为罗富弟、罗其英的直系亲属(嗣子、继子),符合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遗存的“约定俗成”,由罗祚源继承罗富弟、罗其英遗产(包括精神遗产——烈属称号)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把亲兄弟之子过继给已故兄弟)嗣子、继子的责、权、利的统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和国烈士证明书》……”。该条款所指称的烈士遗属据第十四、十五条的划分、归纳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罗祚源是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的直系亲属(嗣子、继子),无论从抚恤条例还是继承法的划分、归类,都无法剥夺罗祚源对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遗产(包括精神遗产——烈属称号)的法定继承。

(二)罗祚源请求颁发罗富弟、罗其英革命烈士证明书,享受烈属待遇符合民政部民(1982)优67号《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民(1982)优67号文件规定:“在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查,做好调查研究,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烈士过继子女的确认,要经过调查核实,从严掌握”。

如前所述,无论是从民间“约定俗成”还是现代法律制度的规定,我都是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直系亲属(嗣子、继子);由我继承罗富弟、罗其英遗产(包括精神遗产——烈属称号)是责、权、利的统一。无论从抚恤条例还是继承法的划分、归类,都无法剥夺我对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遗产(包括精神遗产——烈属称号)的法定继承。所以福安市民政局优抚科2006年1月16日对罗祚源关于“而由于你是烈士罗富弟的侄子,不在规定换证、补证的范围,因此无法给予发放《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答复是不成立的。

四、请求上级领导责成福安市民政局给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嗣子(继子)罗祚源颁发烈士证书,享受烈属待遇。

民政部民(1982)优67号文件关于换证补证的范围第2条规定:“烈士直系亲属已将烈属证遗失,或者过去已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属待遇尚未发证的,参考《革命烈士英名录》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地、省民政部门审查属实,可以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附件7)。

我曾是应中***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宁德市军分区特邀参加《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纪念大会》的烈属代表(附件8、9),是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嗣子(继子)。于情、于理、于法都有权继承罗富弟、罗其英的遗产(包括精神遗产——革命烈士证明书),都有享受烈属待遇的权利。请求上级领导为我做主。

五、证据:

1、复印于福安市委党史研究室的《福建省福安县革命烈士英名录》。用以证明罗富弟,罗其英为已编入《革命烈士英名录》的在册革命烈士。

2、复印于福安市档案馆的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亲属姓名罗成波(罗神波)的《福安县溪柄区巫洋乡老区、烈士病故无音讯误杀人员家属情况调查表》和《革命烈士登记卡片》。用以证明早在1955年10月罗成波(罗神波)已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的“亲属”、“烈士家属”;用以证明1983年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时既没有给烈属罗成波(罗神波)发放《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同时也没有认定罗祚源是革命烈属缘于混进民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和国的敌对势力(经办人员钟成恭及其余党)的瞒报。

3、复印于宁德市委党史研究室的《(闽东革命史(罗富弟烈士)》、《闽东革命史(闽东军政委员会领导人名录)》、2004年10月福安文艺《悼念(罗富弟烈士)》。用以证明罗富弟烈士的地位、功绩和影响。

4、中***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宁德市军分区特邀罗祚源同志为烈属代表参加《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纪念大会(请柬)》、《纪念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大会(嘉宾)、(入场券)》。用以证明中国***产党、政府、军队对罗富弟烈士功绩的褒扬和缅怀。

5、纪念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大会《服务指南》。用以证明当地民政对罗祚源一会是“闽东特委书记罗富弟之孙”,一会“是烈士罗富弟的侄子。”永远道不明、说不白。

6、《关于罗富弟、罗其英、罗成波间的同胞兄弟及罗祚源同志继嗣的情况调查材料》。用以证明罗祚源是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直系亲属(嗣子、继子)。

此致:

敬礼!

申诉人:罗祚源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材 料 清 单

1、福安市民政局优抚科2006年1月16日对罗祚源的《答复》。

2、中***宁德市委党史研究室2004年10月《闽东革命史(罗富弟烈士)》。

3、中***宁德市委党史研究室2004年10月《闽东革命史(闽东军政委员会领导人名录)》。

4、福安市松罗乡满洋村支部、村委、老干部烈士直系、老党员、五老、村干及村民《关于罗富弟、罗其英、罗成波间的同胞兄弟及罗祚源同志继嗣的情况调查材料》。

5、纪念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大会《服务指南》第6页暨2004年10月福安文艺《悼念(罗富弟烈士)》。

6、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碑文及松罗乡满洋村2006年4月28日对该碑文的释义的《证明》。

7、民政部民(1982)优67号《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8、中***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宁德市军分区特邀罗祚源同志为烈属代表参加《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纪念大会(请柬)》。

9、《纪念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大会(嘉宾)、(入场券)》。10、新证据:

(1)记载有罗富弟、罗其英姓名的《福建省福安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2)对罗富弟、罗其英的《福安县溪柄区巫洋乡老区烈士病故无音讯误杀人员家属情况调查表》和《革命烈士登记卡片》***四页。

申诉人:罗祚源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