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部”是什么--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经营?有无经营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你所说的“货运部”的经营业务不明确。如果它不是具有仓储、保管、配载等多种货运服务项目而形成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只是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只需要求该经营者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即可。

在国务院条例颁布之前,道路运输管理范畴及分类较广泛具体,例如已经失效的陕西省原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就是将“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规定为道路运输项目,并在条例中分别具体规范运输信息经营者、仓储理货经营者和客货运输代理、联运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法律责任。国务院条例颁布后,经修订,原来设定的“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均已排除在道路运输范畴之外,运输信息经营者、仓储理货经营者和客货运输代理、联运服务经营者也不再进行具体规范,但是,在现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也规定了一个对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的经营要求和法律责任。

现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并在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将其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无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所谓“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是指独立的货运代理经营业务?还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或“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在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时的称谓?条例中没有明确。对此,建议您咨询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部门,请他们明示“货运代理经营”的定义,明确该项目属于行政许可项目还是行业备案项目?如果属于许可项目,该项经营业务应具有什么开业条件?有无规范样式的行政许可审批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