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怎么上诉

刑事判决应该十日内向原审法院,或者通过看守所转交,提交书面上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书的内容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的时间。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上诉的,应当明确记载与被告人的关系,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第三百一条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期限,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第二天开始计算。 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必须根据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进行确定。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上诉期限也应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第三百零二条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必须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期满后3天内将上诉状连接到案件卷上,证据转移到一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的复印件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三百零三条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书后三天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一审人民法院应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上诉书后三天内将上诉书与案件相连,证据转移到一级人民法院,将上诉书的复印件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三百四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批准。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审批。经审查,认为原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认为应允许撤回上诉的原判定事实不清楚,认为证据不足或无罪判定有罪、轻罪重判等,不允许继续上诉事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