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同宗祠
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同宗祠:根据最高院195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祠堂房产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的颁布时间过早,而且这个批复主要指的是确权纠纷案件,并且现实生活中有好多祠堂没有代管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能够做为祠堂的诉讼主体资格呢?
目前对于宗祠的主体性质认定上无法定性。祠堂有时为责任主体,有时为权利主体。
一、宗祠侵权时,祠堂的承担责任主体是谁呢?
首先,我国未对宗祠设立登记制度,现行法律也没有对宗祠所有权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宗祠在法律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宗祠”没有在民政局登记,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其次,司法实践、理论界看法各不相同,导致诉讼困局。
理论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就是主张将宗祠族谱上的所有子嗣都追加成被告。因为根据宗祠的历史沿革,主要是同一姓氏的嫡系子孙设立祭奠祖先之用,那么宗祠应当是这些同姓氏子孙的***同所有财产,但是宗室族谱子嗣众多,如果都是责任主体,会增加诉讼的难度。
第二种观点是,谁发起设立宗祠,谁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是,由宗祠理事会承担责任,追加宗祠理事会为被告。
这两种观点,在实践中也会遇到难题。因为“祠堂”系村里同姓子孙义务发起,没有登记在村委会名下,所有理事会的成员、发起人都是出于公益捐助设立祠堂,每个子孙都在义务、自愿帮忙处理宗祠的日常事务。他们只是义务主体,不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本就不对等,让其承担责任就变得明显不公平。在实践中,有好多宗祠理事会都是未经登记的社会组织,无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宗祠成为责任主体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靠法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