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硬件:服务器不少于2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至少2套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
软件: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制度要求: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停电、断网、设备故障、网络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人员: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
网药:网药提供全套的申办材料,有成熟的运营系统,网药承诺拿到互联网医院牌照。
法律依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七条 拟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业登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互联网医院依法需要办理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网络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八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二)有合适的场所。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被列入国家及本市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得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充任互联网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或合同。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同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在依法申请医疗机构设置时提交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提交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