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6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