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性诉讼吗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法理解释:

1、环保局是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相应的环境资源进行管理。一旦环境资源受到破坏,环保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这是其行政管理职能。事实上,环保局还应肩负保护职责,当出现环境资源被破坏的情况时,环保局也要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

2、在法律层面看,同一个环境污染事故,可能会侵害不同的社会关系。 污染环境从行政处罚的角度讲,是违反了某一行政管理法规的要求;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讲,是触犯了刑法,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是侵犯了民事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侵害的社会关系不一样,法律构成要件不一样,责任承担方式也会不一样。

作为执法者,环保局可以对污染企业作出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在充当公益诉讼主体时,环保局就成为了财产所有权人的代表,代表公***利益要求污染企业停止对环境的侵害。这两个身份并不存在互相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