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变更吗
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变更。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应注意,变更时,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除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坝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四)福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