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对哪方不利?

本案例没有交代清楚卖方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内容,但从案例的陈述分析,应该是卖方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是担保如约交货。那么,如果卖方无论因为什么原因(不可抗力除外)没有履行交货义务,那么,受益人(买方)就有权主张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为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就是开证申请人(卖方)不履行交货义务的赔偿。

作为开证行来说,对于受益人提出的索款要求,应该无条件地兑付价款——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且备用信用证提供的就是担保开证申请人在不履约的情况下的赔偿责任,而不参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作为法院法官来说,就备用信用证的偿付问题,根据信用证的惯例,也不应该支持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即应该支持开证行履行担保责任,对受益人支付价款。

就本案的备用信用证而言,不是在本地自己的叙述中说的很清楚吗?是卖方开给买方的,是卖方担保自己能够如约交货的。

至于题目中的问题:备用信用证对哪方不利?——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以开证行的名义和信用做担保,对受益人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当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对于跟单信用证而言,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对备用信用证而言,是受益人提交了开证申请人没有履约的声明或证明),开证行将保证兑付价款。所以,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信用证,对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来说,都是通过银行的介入,保证双方公平的交易,没有什么对谁不利的问题。

而对于备用信用证而言,其性质是一种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担保开证申请人一定会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本案是交货义务),否则就要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价款作为不履行义务而对受益人的赔偿。如果开证申请人履约,那么,该备用信用证就不会被利用。而开证申请人如果不履约,作为违约赔偿,也没有什么好说的。所以,不存在什么对谁有利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