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议案的审议结果如何决定

议事程序是讨论决定问题的方式和步骤。不同问题,讨论决定的具体方式和步骤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四个环节,即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这里所称的议案,包括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以及人事任免案等。

1.议案的提出。议案是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方案。提出议案的权力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的专有权利,不能替代和让渡。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法律主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委员长会议可以提出议案,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委员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作说明。二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也就是说,对这类议案,委员长会议不能行使否决权,应当列入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列入这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决定列入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这里加了“是否”二字,体现着一个机动处理原则,意思是,由于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可能比较多,或者由于情况复杂,委员长会议对这类议案,可以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决定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人事任免案,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委员长会议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提出人事任免案。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人事任命案,提出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2.议案的审议。这是议事程序中花费时间最长,投入精力最多的中心环节。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一般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对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就议案中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或辩论。同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长会议的交付,也对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报告或审议意见。

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提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议案在交付表决前,如果提案人要求撤回议案,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都有机会发表意见,提高议事效率,议事规则对发言时间作了规定,即: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分组会议人数较少,为了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没有限定时间。

3.议案的表决。议案经过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充分讨论、审议后,作出决定时,必须进行表决。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议案的通过采取绝对多数原则,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绝对多数的表决原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尽可能参加会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公路法修正案,当时常委会组成人员144人,赞成票77张,没有过半数,这个修正案没有获得通过。其原因,除一些委员投反对票、弃权票外,有 20几位委员因各种原因请假缺席。缺席与反对、弃权性质不同,但在影响法律后果方面,作用却是一样的。

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先表决修正案。但议事规则对修正案表决后如何处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如果修正案是对原议案进行全面修正,也就是说以修正案代替原议案的,如修正案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则原议案不再交付表决;如修正案没有获得通过,则将原议案交付表决。如果修正案只就原议案中的部分内容提出修正,如修正案获得通过,原议案应当按获得通过的修正案进行修正,再交付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4.法律和决定、决议的公布。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法律签署公布后,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是标准文本,各种文本之间不一致时,以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准。其他决定、决议,由常委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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