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法规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有()。

国防法律属于特别法,是适用于法律主体、特别时间和地区。国防法规的特性有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和公***程度的有限性这四种特性。

国防法规的特性是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公***程度的有限性、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一、国防法律特殊性质

国防法律属于特别法。特别法是“一般法”的对称。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我国的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无产阶级的根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国防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权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性;

2.国防法规具有较强的从属性;

3.国防法规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国防法规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

4.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5.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

二、国防法规的特性

1.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 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 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仲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3.国防法规的制定,是统治阶级把自己有关国防建设的意志以及国家的意志,通过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出来的立法活动。

国防法规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防建设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国防法规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国防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