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有哪些成员?

a)推事、地方法官与高庭法官

推事与地方法官都是受法律及司法服务局委任。他们的责任是处理所有来到面前的法律事务,也是法庭的主人。

p/s:目前高庭法官的遴选机制,是由元首根据首相的建议,继而在咨询统治者会议后推选出来的。而首相在未提出建议之前,首相必须先咨询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及高庭首席大法官。

据联邦宪法第122B(1)、(2)、(4)条文,高庭法官在未被委任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大马公民

2.必须成为律师或在司法界服务超过10年。(联邦宪法第123C条文)

b)秘书或私人助理

,秘书为法官的私人助理。当法庭没有操作时,任何食物必须先咨询私人助理。当需要判决理由或者证据笔记时,双方律师必须写信给私人助理,好让他可以提供一份判决书。

c)署理主簿管、助理署主簿官

高庭的司法人员。职责是回报案情予各自的法官。根据双方律师要求,他们亦有责任发出强制出庭令。任何高庭的审讯展期也是得先通知他们。

d)地方法庭主簿官

司法人员,处理每天法庭的行政工作,使法庭各个部门能够协调。

e)主控官

司法人员。他们也许是副检察官、警方主控官以及各个政府部门的主控官。所有高庭的提控工作是由副检察官进行。而低等法庭的提控工作是由副检察官和警方主控官负责。

f)律师

律师是法庭成员、一名合法提出法律劝告以及能够出庭的人。

若他是替嫌犯作辩护工作,便称为辩护律师。

g)证人

证人是指来自不同领域的人。他们在法庭提出证据,不论是有关刑事罪案或其他方面的案件。主控官的案件胜负,将依据证人提供怎样的证词来决定。证人应当受到尊重和避免受到主控官和辩护律师的干扰。

h)法庭翻译员

翻译员对司法能否公正施行,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推事或法官主要的助理,保管法庭的日历,选择审理刑事或民事案件的适合日期。

予法庭内室,有些翻译员还成为新上任推事或法官的大力助手,协助法官操作法庭程序,以及给予法官有关罪案各种处罚方式的法律意见。

在公开法庭裏,法庭未开庭前,他们要确保法庭的纪律一切安好,然后通知法官可以准备出庭审案。

例如:它会告诉双方律师坐在哪个座位。此外,他也有确保有关人士名字被叫时站起来,也要确保被告何时该讲话、何时该安静,以及何时该离开法庭。

一般上,他们会知道法庭处理案件的优先次序。他们拥有过堂或聆审的案件。他一般会先叫过堂的案件,之后才叫聆审的案件。

另外,对於展期的案件,她也负责给一个新的日期。他必须是好的策划人,能够使法庭案通行无阻。也必须把重要案件优先处理。

除上述外,翻译员也兼任文书工作,例如保释程序等等、及涉及公开法庭的案件,以及也负责有关法庭审讯时需要到的翻译文件。

i)福利部官员

他们是负责21岁以下被告的福利部报告。

当检察官需要21岁以下被告的报告时,他们会写信要求福利官员准备。

j)记者

法庭也常出现记者。他们负责报道有关社会利益的案件。一般上,法庭都设有记者席位给记者们就坐。

k)传递人

有关刑事案件的强制出庭令是由警方传递人传递的。一般上,警方都有传递人负责法庭所发出的强制出庭令。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领袖。

上诉庭主席(President of Court of Appeal)

高庭首席法官(Chief Judges)

联邦法庭法官(Judges Of The Federal Court)

上诉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The Court Of Appeal And The High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