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收容所的废除的呼声

朱列玉认为,在中国法治发展过程中,有三个制度饱受批判、争议: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制度。

2003年6月20日,在“孙志刚”事件发生仅仅三个月后,国务院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四部法律文件;对正在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都已经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虽在施行,但争议声已四起。

2011年12月,广州男子小潘在嫖娼时被抓获,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收容教育6个月。

小潘不服公安机关的收容教育决定,向广州公安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维持收容教育决定,小潘又将公安机关告上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小潘继续上诉至广州中院。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可认定潘某存在嫖娼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我认为,对社会的现实,应当有所体谅。现实草根阶层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更大,由此可能造成不公。因此,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还是应予适当宽容”,二审法官汪毅此后表示,首先需要认定“恶习”一词,对此法律没有具体界定。

汪毅称,《辞海》中对“恶习”的解释是“不良的习惯”。习惯,不是一次就能形成的,因此应该撤销上述案例中的收容教育决定。

这个案件轰动广州司法界,“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问题”,也再次引发讨论。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在媒体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六个月至两年。明显有悖于人权保护原则,不是法治思维,更不是法治方式。”

余明永今年已向广州市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广州在全国率先停用收容教育制度,他认为广州已具备率先停用收容教育制度的环境。

朱列玉对此表示认同,他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已有明确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了罚款、拘留外再进行“收容教育”,也违背了行政法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双重处罚。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已将《应尽快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提案准备好,准备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对于废除这一制度,他满怀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