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是什么
司法证明,即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或者说,为司法裁判服务的证明。由于司法证明活动存在于各种诉讼过程之中,所以也可以称为“诉讼证明”,或简称为“证明”。证明的基本含义就是用证据来明确、说明或表明。此概念貌似简单,其实很复杂,因为人们在使用这个语词的时候可以表示不同的含义。例如,证明可以表示从已知到未知的推论活动;可以表示支持某种观点或论断的说明活动;可以表示为某人或某事作证或担保的行为;还可以表示各种具有证明作用的文书。即使在法学领域内,学者们对证明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解释。例如,有人认为“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有人认为“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的理念运动和具体过程的统一”;有人认为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也有人认为“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还有人把证明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狭义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对案情中未知的或者有争议的事实查明的诉讼活动”,广义的证明包括“证明过程、证明程序、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上述观点的差异,既反映了人们对“证明”概念的不同理解,也反映了证明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和多义性。与此相关联,人们在使用与司法证明有关的概念或语词时也存在着含混、模糊、乃至混乱的现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语词进行清理和规范,并进而明确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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