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审判标准?
一、人民法院审判规则有哪些
(1)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不搞特权主义。
(3)公开审判原则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对于以上三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
(4)被告人获得辩护原则。为被告人充当辩护角色的有以下几类人:
1被告人本人实行自行辩护。
2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实行辩护。
3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
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其辩护。
5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
6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6)合议制。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第一审合议庭。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审理以外,一律由合议庭审理。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同组成。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而且要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因而,二审更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3再审程序与重审程序的合议庭。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是一审案件,合议庭应当按照一审程序的规定组成。
(7)回避原则。所谓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事由而不参与有关案件的审理和诉讼活动的行为。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是由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构成回避的事由包括以下几种: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审判人员本人的利益。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回避的对象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8)审判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应依法保护产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从历史上看,世界上任何一个大国的崛起,都以保护产权为重要任务。产权保护越完善,就越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新的科技革命为我们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如果产权保护出现障碍,产权人的创业、创新积极性将收到遏制,科技也难以顺利转换为现实生产力。我国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已经从制度层面对各类产权进行了确认和保护,关键在于严格落实,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依法对产权人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法人财产权、股权以及具有产权性质的权利实行全棉保护,服务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内容
中国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享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只能是各级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成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而且,人民法院或法官,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授权),才能成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院或者法官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超出法律规定之外行使"审判权",将可能构成越权或者违法"司法";法院或者法官不履行其审判权主体的职责,面对案件而不作为,将可能构成对审判权的渎职。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须服从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进行活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前提条件,但绝对的独立审判,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独立审判是不允许的;同时,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活动,也是独立审判所不允许的。
3、人民法院是以独立的方式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的,其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具有宪法赋予的排他性,一切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的组织和个人,都不仅不能破坏或者干扰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而且还负有维护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义务。
4、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其宪法法律的规定为限,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违反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属于法官个人独立审判的案件,合议庭不得越俎代庖;属于合议庭负责独立审判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法院院长不得取而代之。
5、按照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原则,任何非法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无论以什么方式或手段非法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追究。
6、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意味着合议庭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上级法院及本法院行政领导或其他法官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