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净空标准
道路的安全净空就是公路的路面以上的高度,一般是按公路的等级来规定的。
一、净空要求
(一)上跨的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的净高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相应规定,其净空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二)下穿的铁路、一级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5米,下穿的二级公路、城市道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余下穿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限高、限宽门架及相应提示、警示等标志,防止超高车辆通行下穿道路。
(三)110KV(含110KV)以下送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不得小于7米,220KV、330KV、500KV线路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分别不得小于8.0、9.0、14.0米,电力杆塔一般情况不得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
(四)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得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输水(气、油)管道原则上不得利用桥梁跨越高速公路。采取钢(铁)型管、渡槽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气、油)管道,净空不得小于5.5米。
下穿高速公路管线应采用埋设方式设置,其埋设深度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做好安全论证,保障高速公路结构设施安全及管线运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