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国家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宪法宣誓

法律分析: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规定,宣誓制度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对象:

1、国家主席、副主席;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3、国务院总理及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

7、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8、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