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主要是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这两类违法行为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