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海洋权益”?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根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岛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这里的“海洋权益”主要包括:一是一切属于我国的岛屿和群岛的主权不受侵犯。二是我国对于领海、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都享有主权权利。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但是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我国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三是我国在毗连区内的权力主要包括管制权和紧追权,即在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方面行使管制权;以及我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时,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四是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涉及对渔业和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以及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五是我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