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第三条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发展。
家庭教育应当突出以下内容:
(一)爱国主义、理想信念;
(二)生命教育、身心健康;
(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生理、卫生、安全、法律、科学常识;
(五)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劳动素养;
(六)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第四条 促进家庭教育实行家庭尽责、学校指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家庭教育工作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第六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省家庭教育宣传周。第二章 家庭尽责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对家庭教育负直接责任;***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学习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能力。
孕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第九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家庭文化。
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创造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教育环境。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陪伴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情感需求,尊重理解其意见和感受,禁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状况,配合学校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
(一)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吸烟、饮酒、校园欺凌、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等;
(二)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色情、暴力、淫秽、恐怖、赌博等内容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
(三)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极端思想;
(四)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业活动;
(五)其他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同生活,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能与未成年人***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将监护职责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委托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
(二)及时将监护职责委托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
(三)与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读学校、受托人保持经常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
(四)与未成年人保持日常沟通联系,至少每周一次,并定期与未成年人团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