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误告,派出所在未经调查把未成年小孩当小偷带走去派出所作相关的脚印和指纹一切有关法律成序,但结...
1、首先对小孩的现状深表同情;
2、依你所述,尚无法断定,小孩到派出所时,除了小孩家人和小孩所在地的领导不在现场外,是否有其他的人在场。
公安部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要求,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原《规定》对此项要求为询问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
《规定》强调,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依你所述,公安机关在办案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瑕疵,在程序上有不当。
3、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依正常程序给小孩做了脚印、指纹的提取,这是允许的。
4、公安机关与小孩反常之间,依常理判断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这话你可能听了会不高兴,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所做的事情,是否必然会导致小孩反常?这是存疑的。换句话说,小孩的个体反应,更多的可能是小孩自己的原因。
建议:1、小孩的家人或身边的亲人,应及时给小孩提供帮助,必要时借助专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尽快让小孩恢复平静。
2、要求公安机关出示取证、询问时的必要手续,以证明其程序公正,否则可以对其程序不当行为进行投诉、控告。(向其本级或上级公安纪检部门或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