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总是偏袒女人
为什么法律总是偏袒女人
为什么法律总是偏袒女人,如今女性在社会的地位被越来越重视,很多的厉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会上的压力压倒,学会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为什么法律总是偏袒女人呢?
为什么法律总是偏袒女人1为啥婚姻法总是偏向女方
因为女人在婚姻中更容易受伤害!
一,家庭冷暴力、婆媳关系、亲友关系、旧情人关系要处理和面对;
二,要以防小三的突然来袭;
三,怀孕,生养儿女,有些重男轻女的,还更让女人头痛到极点;
四,劳动能力及社会上的工作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用人单位大都招男不招女,招女不招已婚女,这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一个女人想要在事业上取得和男人一样的地位,那付出的绝对会是男人的几倍,这样又何来的平等?
因为女性是弱势群体,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所以婚姻法才如此制定,但是我并不认为婚姻法偏向女性,而是认为现在的婚姻法是提倡男女平等为原则的!
为什么法律总是偏袒女人2一、我国民法典是怎么保护女方的
1、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女方,那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2、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适用保护女方需要注意什么
1、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3、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
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为什么法律总是偏袒女人3民法典 妇女权益保障法
宪法
《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刑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劳动法》
《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有七条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规定。
《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
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