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防火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火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责任。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享,***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发布。

行政交界地区的一般森林火灾信息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较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森林防火技术,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森林防火现状分析、防火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扑救队伍、人员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撑、防火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以乡(镇)为单位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隔离带、消防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完善森林防火预警监测和指挥通讯信息系统。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航空护林服务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支持航空护林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当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