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的规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的规定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修改和完善,确立了平等保护物权的基本原则、确认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不动产征收征用制度、充实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