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究竟能不能法律化

乔新生 两会期间,中国电力董事长李晓琳建议给每个公民建立道德档案。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不过,道德不等于信用,信用反映一个公民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反映一个公民的内在品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是无法量化,也无法归纳整理成档案的。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立法机关将一些道德准则写进法律规范,形成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我国亦是。比如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必须遵守商业道德。执业医师法以及相关专业技术法律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这些都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但是,由于道德是内在的不断变化的准则,因而将道德准则变成法律规范,不仅涉及到法律规范内在的本质问题,而且还涉及到道德规范的评判标准问题。 西方国家在使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商业道德这些概念的时候,往往都有非常明确的界定,他们通常把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结合起来,从而使道德规范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宪法以及法律中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在传统的法律语言学中实际上是特指执政者的道德准则。由于整个社会正在进入多元化状态,因而反映执政者的道德准则,未必就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也是如此,由于我国缺乏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的传统,因而很难对一个行业的职业道德作出准确的概括。商业道德更是一个看得见摸不着的行为规范,一些经营者很善于利用违约获取利润,还有一些经营者善于营造特殊的经营机会,将他人置于别无选择的境地从中获取暴利。从法律上来说,这些行为都是典型的缺乏诚实信用的行为,但是,从商业道德的角度来说,一些行业并不排斥这种行为。因此,当我们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商业道德作为衡量一个公民道德优劣的标准,并且试图建立道德档案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已经陷入到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我们既不知道所奉行的道德标准是否社会公认,我们也无法对所谓的社会公德进行科学量化分析。 所以,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如果司法机关依据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作出裁决,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进行详细的阐述,因为只有这样裁判文书才具有说服力,也只有这样才能把判决所依据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准则。 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非常有必要,但是,如果把个人的道德标准或者某些行业、阶层的道德标准强行变成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那么,道德就会变成一种特殊的枷锁,让一部分人始终处于被评判、被道德约束的状态。道德应该是一种社会的普遍***识,而目前中国社会恰恰缺乏这样的***识,因此,我们在强调道德作用的时候,一定要对道德的局限性有充分的认识。防止道德惩罚泛滥化,尽可能地避免道德成为法律之外少数人干涉多数人行为的武器。 作者系中南财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