铃木启久的滔天罪行

1942年4月,他以步兵旅团长兼唐山地区防卫司令官的身份,指挥命令所属部队参加“丰润大讨伐”。其下属的第1联队在我河北遵化县鲁家峪乡,以刀砍、火烧、施放毒气等残暴手段杀害我和平居民刘宝和、刘俭、李有余、刘清池、李安定等220人。其中特别残酷的是,钱连发的两个儿媳、1个孙子、1个孙女被毒气毒死,1个女儿中毒后又被轮奸致死;于长合的妻子李氏因拒绝强奸被剖腹挖出胎儿。该联队还放火烧毁民房1900余间。这就是“鲁家峪惨案”。

1942年4月,其下属的第1联队又在我河北遵化县刘备寨村杀死和平居民郭振来、白继武、任显章、郑广志等35人,并且烧毁民房330余间,掠走牲畜120余头。这就是“刘备寨惨案”。

1942年10月,在他的命令下,第1联队又到我河北遵化县东新庄村进行“扫荡”。日军以火烧、刀刺、军犬咬、施放毒气等残暴手段杀害我抗日救国志士徐植、和平居民桂兴富、曹万桂、王兆祥、张树元等40余人,并且烧毁民房100余间,抢夺粮食70余吨。这就是“东新庄村惨案”。

1942年10月28日,在他的命令下,其下属的第1联队和骑兵队联合到我河北滦县潘家戴庄进行“扫荡”。日军在那里进行了血腥的集体大屠杀。他们以刀刺、棒打、火烧、活埋等残暴手段杀害我和平居民戴国礼、马文焕、齐盘成、戴福增等1280余人,其中包括周树恩的妻子高氏等63名孕妇和周树珍等人的9名幼儿。他们还强奸妇女100余人,烧毁民房1000余间。这就是骇人听闻的“潘家戴庄惨案”。

1942年9月至12月,铃木启久为了推行“治安强化运动”,指挥命令下属各部队在我河北省遵化、迁安等县沿长城地区制造“无人地带”,驱逐我大批和平居民,使他们流离失所,家破人亡;仅经查明被驱逐的和平居民中就有郭连生、傅洛全、方占生、张永生、刘万瑞等172人遭冻饿而死。他们还杀害我和平居民王二柱、袁瑞山、李金榜、刘开山、郑永余等230余人,烧毁民房15700余间。日军在河北迁安县至滦县之间、遵化县至丰润县之间和唐山以南地区修筑长达290余公里的封锁沟和很多炮楼,破坏了大量的耕地;他们强迫我和平居民从事军事性劳役600余万工日,服劳役的人当中,仅据铃木启久自供,就有300余人因受虐待而死。

1944年10月17日,铃木启久以日军117师团代理师团长的身份,命令下属的第87旅团独立步兵第204大队到我河南长垣县进行“讨伐”。日军包围了小渠村,以刀砍、火烧、投入井内等手段杀害我和平居民刘俊英、唐金生、刘景昂、张永善、张国启、黄丕勋等660余人。这就是“小渠村惨案”。

1945年8月12日,铃木启久以日军第117师团师团长的身份命令所属的第87旅,烧毁、破坏了吉林省白城县的火车站、给水所、电话所、铁路医院、粮库和桥梁等民用建筑和设备。当时,仅被烧毁的粮食就有8400余吨,油类28万余斤,还枪杀前往救火的和平居民5人。

综上所述,铃木启久在参加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确实犯有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指挥命令所属部队制造无人区,毁灭我国城镇乡村,驱逐我国和平居民,残暴杀害、虐待我爱国志士及和平居民,抢夺、破坏人民财产,施放毒气,强奸妇女等严重罪行。他本人对上述罪行全部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铃木启久在特别军事法庭接受审判时的最后陈述中说:我作为日本陆军的高级指挥官,侵犯了中国神圣的领土。在大约7年的长时间里,我命令部下毫无理由地杀害了大批和平居民,烧毁了无数居民房屋,掠夺了大量物资,实施了“三光政策”。这是非常残暴而灭绝人性的。我非常惭愧,不知怎样谢罪才好。我请求法庭给我以严厉惩处,让我对过去负起应负的责任。我犯了这样严重的罪行,本来应该受到严惩,但是我却受到中国人民宽大的人道待遇。尽管我过去无视中国人民的人格,但是我的人格却受到了尊重,而且在无微不至的关怀下,我的生活和健康都得到了保障。我原来是体弱多病的,但经过两次住院治疗,注射了好几百针贵重药剂,才变成今天这样健康的身体。我只有由衷地深深感谢。保障我的生活和健康的人们是谁呢?就是我们曾毫无理由地杀害他们的亲人、破坏他们的和平生活的中国人民。想到这一点,我的心就好像要碎裂似地难过。在战犯管理所,经过学习,我逐渐地懂得了作为一个人应当怎样活下去和怎样做一个真正的人。对于这一点,我也应该致谢。根据我的罪行,在法庭上本无辩护的余地,但是,法庭帮我找到了辩护律师,还告诉我在法庭上拥有的权利。我感谢中国人民,诚恳地谢罪。我将牢牢记住中国人民对我的宽大待遇。我坚决保证要彻底改正自己过去的错误,重新做人。世界正处于和平与战争的矛盾中,我将永远遵循中国人民的和平政策。假如我还能有余生的话,我将用反对战争、保卫和平来度过我的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