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阶级性吗?

法律包括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两个方面。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论来看,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政治部分,而法律思想属于上层建筑的思想观念部分,都是受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为特定的阶级服务的,因而是具有阶级性的。这样的看法是有道理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样的阶级社会中,法律的阶级性非常明显。这里争论的关键在于,现代法律,也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是否具有阶级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看,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是为资产阶级的统治服务的,因而也就具有阶级性。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下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变迁的历史。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初期,资本主义具体法律的阶级性特点是比较明显的。比如,英国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后,长期以来妇女、工人是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美国建国以后很长的时期里,黑人是没有相应的政治权利的。因而,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确立之后,其为某些特定阶层或阶级服务的特点是明显的。然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地改善着,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我们已经很难看得到哪一部具体的法律的制订是通过损害其他阶层或整个社会利益的方式来为特定的阶层或阶级来服务。如果不抱有偏见的话,很清楚地看得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地进步着,它保护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特点越来越明显,而这样的进步并不是以革命的方式来推动的,而基本上是以一种合法的方式来实现的。既然人们通过行动与抗争维护自身的权利是合法的,那到底依靠的是什么样的法律?依靠的是资本主义宪法。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已经明确了,而这是由宪法来规定的。资产阶级宪法首先确立了自由与平等两大原则,并确立了实现自由与平等的基本程序。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被安排在特定的等级中,是不自由的;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不平等的。而资产阶级法律确立了自由与平等两大原则,这不仅成为资产阶级反抗封建统治者的武器,而且也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为了争取自身权利而进行抗争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此外,为了使得这样的争取与抗争基本上是合法的,必须要在法律程序上使得其具有可操作性。在市场经济社会形成与不断成熟的过程中,传统的社会等级结构迅速地解体,依靠一种固定的等级结构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的方式已经不可能了。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实际上就是拥有权力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博弈,如果能够实现二者的平衡,则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则是可以期待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这样的博弈是有限度的,强制的力量确立了博弈的界限,使得社会秩序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强力来实现的,因此二者的平衡就是暂时的,社会秩序长期稳定的可能性也就不存在了。因此,一个社会要想长期稳定,必须要使得权力拥有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充分博弈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只有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的自由与人的平等具备了实现的可能性时,这样的充分博弈才是可能的,因为此时强制的力量在逻辑上是可以消除的。在具有了逻辑上的可能性之后,要使得其同时也成为现实的可能性的话,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权力是开放的,它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由此导致的就是结社自由与多党制等。其次,权力是可以监督的。由此导致的就是三权分立与新闻自由等。最后,权力的运行具有其独立性。这就保证了法律是理性的,而不是意见的。这些基本的条件是由资产阶级宪法所确定的。宪法确定了制定具体法律的基本原则,但这只是理想。理想在现实中的充分表现是需要过程的。好在,一方面确立了理想;另一方面,使得理想在现实中的表现具有了可操作性。尽管,我们操作时会付出代价,但这样的代价是可控的。从这一角度来看,资产阶级宪法是不具有阶级性的,是中立的。从动态的层面来看,依据宪法来制订的具体法律体系,其非阶级性或者中立性的特点表现得也就越来越明显了。不过,这并不说明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尽善尽美了。即使在当代社会中,比如说美国,许多的法律也是不合理的,但依据宪法的原则,这样的不合理总有被根除的可能。这在当代最重要的两个政治哲学家,即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中都得到了特别地强调。两人都特别地强调了宪法的重要性,如哈贝马斯将对宪法的信念称为宪法爱国主义。再看一下中国。中国的宪法尽管也确立了人的自由与平等等基本人权的价值,但实现这样的权利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此外,在宪法中所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本身与人的自由与平等的基本理念是冲突的。现在,许多的法学家在讲,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这确实抓住了问题的实质。然而,宪法本身并不完备,因此即使我们努力地在依宪治国,但面临的瓶颈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也就是说,人的自由与平等、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的实现在根本的制度层面并不能够得到保证。笼统地来讲,法律是否具有阶级性这一问题是不好回答的。不过,通过上面的具体分析,这一问题应该已经阐释清楚了。